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确保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精神与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遴选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双导师制,分为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和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校内导师是高校内部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主要责任人;校外导师是行业企业等实务部门人员,配合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校内导师共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校内导师资格的遴选与管理
第四条 校内导师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素养。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或可支配科研经费充足的青年博士。
(三)有相关行业企业或实务部门的生产、科研工作经历。
(四)承担过较高水平的开发与应用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近三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市级以上的相关学科方向的应用型课题。
2.曾获过市厅(局)级及其以上的奖励。其中市厅(局)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第一位;省部级、国家级奖励各等级获奖位次可依次顺延两位;
3.在产学研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显著。
(五)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六)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反映本学科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
(七)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任职资格,其遴选条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从外单位新近调入我校的硕导,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硕导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浙江万里学院转任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附原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导师资格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第五条 校内导师职责
(一)积极参与统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三)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五)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做出鉴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研究生的重修、劝退等意见。
(六)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毕业调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所带研究生的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校内导师权利
(一)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士生导师去实务部门挂职实践;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当研究生发表与导师合作研究成果时,应将导师予以署名。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成果(硕士生导师考核)时,应视为第一作者。
(三)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计算和分配课酬。
第七条 遴选和聘任
(一)据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按照硕士生导师条件,每年遴选增补一次。
(二)硕士生导师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聘任。在聘期内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聘期三年。
(三)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万里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资格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相关学位点提出申请。
2.相关学位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校研究生部。
3.校研究生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将合格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硕士生导师资格并颁发聘书。
(四)硕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采取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相关学院审批,校研究生部备案,确定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第八条 考核与管理
(一)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学位点每年对在任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校研究生部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硕士生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给予暂停指导直至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暂停招生资格一年。
1.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事故;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结果为不合格或“有问题论文的”;
3.身体状况欠佳,连续1年不能正常工作;
4.长期离校、出国1年以上。
(三)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
1.违反立德树人职责和“十不准”要求的;
2.硕士生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未被研究生选作硕士生导师的(本学位点研究生人数不足除外);
4.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5.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三年内在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两次出现“有问题论文的”或者一次出现两个“有问题论文的”的;
由校研究生部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三章 校外导师的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 遴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衷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二)大、中型企、事业等单位管理或技术骨干,其中技术骨干需要副高以上职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产业化项目。
第十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万里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原则上校外导师只允许在一个专业领域申报。
(二)相关学位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校研究生部。
(三)校研究生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将合格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导师确定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并实行捆绑式申报,即校内导师应首先确定所指导研究生的学科方向对口的实习单位,并确定该实习单位的导师,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每个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由学位点统一组织安排进行师生双向选择,各学位点负责双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将双选结果报校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合作才能参加双选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章 导师责任
第十五条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经常交流研究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的培养,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从事各类实践项目设计、实施、研究、开发、管理等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共同负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安全稳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六章 导师变更
第十九条 校内、校外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校内导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导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安排新的校外导师,报校研究生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