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发布的《关于制订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硕士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条例规定申请相应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委员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领域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有关学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并处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消错授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作出是否撤销已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学科;
(六)对学校各学位点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七)审查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备案名单,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八)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二)提议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聘任,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审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四)审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六)作出撤销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七)通过新增或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及论文基本要求
第九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完成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十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可以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二)论文的内容可以是:工程设计与研究、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方案研究、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等。
(三)论文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及评价指标,按照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具体在评审时,按照教指委分领域发布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第十一条 论文应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审阅,并写出详细的审阅意见。导师认为其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后,研究生本人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在论文答辩前,须提请专家评阅。
第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实施评阅制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聘请两位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三条 全体评阅人认为论文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可以参加答辩的,准予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须由五人组成)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其成员为三至五人。其中,至少有1/3的专家来自相关企业、行业或工程部门。
第十五条 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周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通过后,须将硕士专业学位审批材料、学位论文等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第十六条 如学位申请人答辩未获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并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以内重新申请答辩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万里学院
2012年11月15日